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订购货合同, 代为采购商品;   (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 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   (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第五条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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