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七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五十九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说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全额,包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培训费, 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十条税法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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