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九条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第六十一条税法第十九条所说的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前款所说的收益,是指转让收入减除该财产原值后的余额。外国企业不能提供财产原值的正确凭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估定其财产的原值。   第六十二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支付的款额,是指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的金额,以及用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折价支付的金额。   第六十三条税法第十
32/6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8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