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第六十六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 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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