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第六十六条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 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