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四)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