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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