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第七十四条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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