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第七十五条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在海南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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