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第七条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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