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分之六十。   第八十二条税法第十条和本条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第七章税额扣除   第八十三条税法第十二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第八十四条税法第十二条所就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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