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十六条本细则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据。   第八章税收征管   第八十七条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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