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办理前款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第八十八条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上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