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办理前款登记,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第八十八条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上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53/6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