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损营业机构抵亏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第九十二条虽有本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额,按照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第九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本细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企业根据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
56/6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