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第九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第一百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帐簿。   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其由电子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凡未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   企业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一百零
59/6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