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九条税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 项和本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说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制造业:   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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