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1-07-03 17:50
期间,发生年度的税收负担高于税法规定的,应当自该纳税年度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一十一条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是依照税法施行前的的法律、行政法规享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执行,直至免征、减征期满为止。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尚未获利未满五年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第一百一十二条税法公布后、施行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参照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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