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第一条为促进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以利于祖国海峡两岸的共同繁荣,鼓励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台湾投资者可以在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   鼓励台湾投资者到海南省以及福建、广东、浙江等省沿海地带划定的岛屿和地区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三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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