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0
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胞投资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进行其他形式的投资,以及在大陆没有设立营业机构而有来源于大陆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适用本规定外,也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台湾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七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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