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0
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台湾投资者在大陆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第九条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台湾投资者投资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第十一条台胞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台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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