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0
。   第十七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可以委托大陆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八条在台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台湾投资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成立台商协会。   第十九条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大陆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台湾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台湾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大陆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台湾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台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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