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