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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