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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