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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