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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