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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