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
20/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