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
21/3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