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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