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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