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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