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
日期:2011-07-03 17:50
;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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