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十九、删除第四十条。 二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