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