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诉讼的权利。”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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