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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