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