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一、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删除第六十六条。  三十三、删除第六十七条。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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