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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