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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