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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