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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