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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