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