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32/6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7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