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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