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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