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0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