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在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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