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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