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五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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