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11-07-03 17:50
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十八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五十九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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